
公告日期:2025-06-2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所属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管理最优化、提高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身份参加审计,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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