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一节 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能及时跟踪了解其财务变动状况;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主合同的签约目的及其履行的预期经济效果;
(五)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对主合
同债务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查,以确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核查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当
事人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根据需要,通过主合同债务人的开户
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主管领导可与主合同债务人的董事、经
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在组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对担保
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主合同债务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提交总经理及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决定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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