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自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就解除董事职务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五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和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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