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公司系指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系指被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本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参股公司系指本公司投资的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与激励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控制,提高整个集团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服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和规模经济。
第五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要遵循放权到位、监控到位的原则,在集权和分权、控制和激励上取得最佳点,既要强调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强调集团的整体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子公司的行为。
第六条 子公司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法人。本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第七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应代表本公司的利益,体现本公司的意志,保证和督促本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在子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子公司的权益比例以及子公司与本公司的紧密程度选择不同的管理强度。本公司应特别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 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投资部。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
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发现子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二章 对 外 投 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由投资部拟订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经有权机构决策后,投资部应会同有关合作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参与子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根据本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足以维护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参考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子公司的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对子公司的控制、监督权。
第三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行政与人事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保持企业经营理念、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应报本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在会议之前应根据本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报本公司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本公司投资部可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视同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应根据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财务人员的聘任应报本公司批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的人事聘用、员工培训可与本公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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