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五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内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和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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