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本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为“子公司”)。前述“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担保人)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本公司对外担保,并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当的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必须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若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或公司认可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或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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