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2 16:45:04 股吧网页版
齐心集团: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6-4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公司之委托,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所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了增持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查阅了增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增持人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
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增持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涉及权益变动披露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所涉及权益变动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为于 2007 年 4 月 9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1044158L,法定代表人为陈钦鹏,注册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707-1708,营业
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00 万元,经营
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