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
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
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
间、地点、议题书面(包括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如会议因情况紧急召开,经全体董事认可,可以豁免公司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
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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