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事项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研究、分析并识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驱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
(五)统筹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设 ESG 工作小组,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
业支持;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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