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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18:50:21 股吧网页版
美盈森: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47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告之一;

3.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4.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等诉讼文件。

该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下:

1.原告:

原告 1: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 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 20.57%股份。
原告 2: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773529

2.被告: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被告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被告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2177Y

被告 3:陈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

被告 4:张某,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

(以上被告 1 大信总所、被告 2 深圳大信、被告 3 陈某某、被告 4 张某,统
称时为“大信”)。

被告 5:金之彩公司

被告 6: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

被告 7: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

被告 8: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

(3)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4)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

(5)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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