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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1 17:41:01 股吧网页版
美盈森: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0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为一审判决阶段;

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告之一;

3.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4.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等诉讼文件。欧阳宣(原告 1)、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2)因名誉权纠纷,起诉金之彩公司(被告 5)等 8 名被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判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31 日,金之彩公司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尊重福田法院上述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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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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