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的工作中,本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毛凌霄,本科学历,一级律师(正高)。历任江苏省司法厅科员,江苏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苏凌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江苏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海辰药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及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没有重大业务往来,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独立性自查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召开股东会 4 次,审议通过了 12 项议案;召开董
事会会议 10 次,审议通过了 28 项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与股东会,对董事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未亲自参加董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事会会议
10 1 9 0 0 否 4
(二)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2024 年度财务报告、2024 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治理制度修订等事项进行审议,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监督作用。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制度,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积极通过多方式了解公司情况,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审核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委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重点审计计划、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为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 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网络等方式,密切关注股东及投资者关注内容,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5 年,本人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履职,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通过现场交流、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提出建议。在公司的全力配合下,运用多种途径全方位跟踪公司事务,就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等关键方面充分交流,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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