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华 隽 律 师 事 务 所
HUA JUN & CO.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2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14:30;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
3 号南国中心二期 T1 写字楼 2902 会议室
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26 年 1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6,861,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2,204,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4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4,657,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984%。出席本次 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 4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34,659,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998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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