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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9:36:28 股吧网页版
*ST云网:相关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7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金额:4,70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案号为(2025)苏 1003 民初 11191 号。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科创基金”)以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纠纷为案由对中科高邮、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等,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暂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件,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扬州市蜀岗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瘦西湖路 149 号

被告 1: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甓社路与洞庭湖路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 2:陈继

被告 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
路 53 号 6 层 619(实际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林枫二路 3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9)
(二)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 1、2、3 签订《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一份,
约定,原告向被告 1 提供 5,000 万元可转股债权投资款,债权期限为 18 个月,
利率为年化单利 7%,利息按年度支付,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年度利息。被
告 2 及被告 3 对本息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原告未行使债转股选择权,本协议约定的可转股债权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 1 应当按约向原告一次性归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本息。

2025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 1、2、3 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可
转股债权到期日调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利率、利息计付和还款方式不变。被
告 2 及被告 3 为本息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 年 4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 1、2、3 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期偿
还,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一期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2025 年 8 月 30 日前支
付二期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三期本金 3,700 万元
及利息。

后被告 1 未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二期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期间原
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4,7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以 4,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
利率 7%计算);

2.依法判决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以 4,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31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3.依法判决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 万元;

4.依法判决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的上述第 1、2、3 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诉被告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
案,案号(2024)苏 1084 民初 1015 号,因诉讼主体变更,中科高邮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拟另行起诉处理。近日,中科高邮收到高邮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 1084 民初 101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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