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潜在或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担保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三)盈利状况良好;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虽不符合上条所列资信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需要报股东会审批的还要报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章 担保对象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还应通过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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