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单笔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内审法务部、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内审法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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