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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