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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集团: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2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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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利集团
股票代码: 00230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第一期)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签署日: 2017 年【】月【】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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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
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
本募集说明书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本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
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在受托
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声明
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
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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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风险以及债券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经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并同意本募
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上述文件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
查阅。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确认本次债券符合转让条件,将为本次债券的转让及信息
披露提供服务。本次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
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
断或者保证。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本期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
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本期公开公司债券在协会
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
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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