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6-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定于2013年6月3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李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3年5月17日做出决
议并于2013年5月18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其他指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会议联系方式等。
根据上述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