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顺利完成,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完成之日。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作相应修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 -------------------- --------------------
赵世君 金晓峰 李永盛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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