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3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12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5,197,6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861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903,21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82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4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338%。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5,9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7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295,197,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55,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季方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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