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0-03-05 13:59:30 股吧网页版
中利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6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Add:9/F、22/F,ShartexPlaza,No.88ZunyiSouthRd,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2131359919 传真Fax:+862131359929

GUANTAO LAW FIRM 网址:http://www.guantao.com 邮箱Email:guantaosh@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

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无锡 悉尼

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xi︱Sydney Add:9/F、22/F,ShartexPlaza,No.88ZunyiSouthRd,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2131359919 传真Fax:+862131359929

GUANTAO LAW FIRM 网址:http://www.guantao.com 邮箱Email:guantaosh@guantao.com

公司召开本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在指定媒体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