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5-1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定于2010 年5 月10 日上午10∶30 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姚吉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19 日做出决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并于2010 年4 月20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
名,代表股份46,45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
案;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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