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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05 14:05:42 股吧网页版
中利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19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00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1号)核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3,267万股新股。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次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承诺:自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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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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