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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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定于2017年1月23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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