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8-22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岭市人民政府
与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之《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于2015年8月21日与铁岭市人民政府签署了一份《合作框架协议书》。
鉴于上述事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利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5号》”)指派张少虹律师、汪建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合作协议的签署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和合作协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利科技就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中利科技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为铁岭市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铁岭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市人民政府之一,其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框架协议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铁岭市人民政府作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具有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框架协议的签署和框架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合作框架协议由中利科技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利科技的交易对手方铁岭市人民政府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其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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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张少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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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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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 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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