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 2018 年业绩预告及修正、业绩快报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8 年度净利
润为 3.30 亿元至 4.80 亿元。2019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净利润为 3,515 万元至 5,052 万元。2019 年 2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净利润为 3,088.75 万元。
2019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
净利润为-2.83 亿元。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度
净利润为-2.88 亿元。
你公司在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
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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