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议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津贴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
基础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如基础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绩效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聘任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或津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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