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新收入准则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2、财务报表格式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开始执行。
3、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
会计准则,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金融工具减值的相关规定,金融工具减值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结合公司管理及核算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前: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
期末余额 5000 万元以上(含)
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分析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六个月以内 2.00% 2.00%
六个月至一年 5.00% 5.00%
一至二年 10.00% 10.00%
二至三年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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