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8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属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0-06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2,435,03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54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832,3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4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2,7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0.069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69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45%;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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