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100%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瑞享”与海城锐海合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已在《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锋 林 林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