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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