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控股公司应当
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整理、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以及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类新闻媒体和投资者的联系。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
称“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各直属机构总经理及参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联络工作。若联络人有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
参控股公司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时,应督促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第七条 当选为参控股公司董事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
司人员,有义务督促参控股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
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
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
第十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董事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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