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
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决策程序、实施流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为避免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
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并表
内子公司,并表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财务审计工作专委会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已按上述第(一)、(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且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委托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如委托人为子公司,金额低于两千万由直管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金额在两千万以上的,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并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审核通过后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可行性分析应当提供至少三家同等金融机构类型、同等风险水平、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
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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