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
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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