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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8:32:24 股吧网页版
川发龙蟒:《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
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不含各类合伙制基金。

第三条 参股企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强化管控。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主体,应按照出资关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外派人员,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 参股管理权限职责

第四条 参股企业的股东会事项,均应提交公司总裁办
公会审议。公司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外派人员形成决策建议并填报《事项建议书》;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各级子企业形成决策建议并填报《事项建议书》,由发展部提交公司总办会审议。

第五条 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事
项,均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并向发展部进行事后备案。

第六条 外派人员认为个别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应提交公司总办会的,需事前报送至发展部。经发展部认为属于重要且复杂事项时,该类事项参照第四条提交公司总办会审议;经发展部判断属于一般事项时,该类事项仍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行权、监督管理;
对于公司作为参股企业股东需要决策的股东会事项,由发展部形成议案报送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任命工作流程为:首先由公司组织
名人员能力及素质不足以胜任的,需重新提名人选;最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人员任免流程。

第九条 人力部门按本制度制定外派人员考核办法及流
程,发展部对外派人员考核事项进行考评。

第三章 参股企业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
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向参股企业的外派人员应当勤勉履职,
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公司及出资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出资企业述职,每年至少 1 次。

第十四条 公司对参股企业股东会事项进行表决的,外
派人员需填写《事项建议书》并明确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做好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
情况,发现异常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公司做好财务管控,定期获取参股企业财务
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各级子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做好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
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八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原则
上公司应当及时退出五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公司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十九条 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
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第二十条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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