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
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九)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
主要内容。
(十)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十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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