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效率和效果、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和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公
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需要,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委、
董事会的领导下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分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研究管理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和违法问题移送等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外部专家等参与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审人员,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秉
承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坚持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责任意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
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
提供合理保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司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会议;
(三)提出制定、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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