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管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主
要负责制度体系建设、监管政策传达、信息披露、业务指导、宣贯培训等工作。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第(一)至(十)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具体负责;第(十一)至(二十一)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要求由本制度第四章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六)关联人名单维护。为确保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能够准确识别公司关联人,公司财务部连同信息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在公司公共平台中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四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工程承包;
(八)委托理财;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十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四)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五)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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