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
以下原则:
(一)坚持价值导向。根据公司功能定位和主业相关性,结合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经营业绩目标和
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二)坚持效益导向。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牵引作用,将薪酬分配与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紧密挂钩,实行差异化薪酬,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坚持内部公平导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增减与职工平均工资增减相联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过程管控和监督惩罚机制,规范分配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具体构成等。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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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在薪酬方案中规定,按月发放,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独立董事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三)董事长和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结构、标准、考核方式和管理要求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四)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在岗位的薪酬结构、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固定薪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组成。其中,固定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企业价值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浮动收入,
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任期激励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经批准,企业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领取单项奖励。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参加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以
外领取其他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津贴(包括夜班津贴、加班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工龄津贴、过节费(节日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
原则上,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改革专项指标等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目标值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规定。
为了强化过程管控,公司将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分解到季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与季度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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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挂钩。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
公司的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经营效益指标、战略发展指标、管理效能指标组成,具体考核指标和目标值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副职负责人进行年度、任期考
核,考核结果应用于企业副职负责人年度、任期绩效薪酬的分配。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
薪酬按月支付。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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