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测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业绩预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业绩预测程序
第四条 业绩预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分别预测、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预测的模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披露日前10天发出业绩预测通知,指导合
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条 业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应当有预测依据,同比或环比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提交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业绩预测单位的业绩预测进行审核后,提交合并业绩预测报表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公司财务部根据差异情况初步判断是否要对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如符合业绩预告修正情形,财务总监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章 业绩预测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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