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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