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第六条 公司为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一律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采取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一)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法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担保业务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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