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
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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