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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因焦点科技拟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
票期权数量,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焦点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
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
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证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所
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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