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而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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