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分工及任免程序,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程序和参加人员,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构成。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发现其存在本条情形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其职务,如其违反国家、公司有关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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