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来源、直接委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通过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四)单一来源、直接委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七条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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