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1 19:51:25 股吧网页版
ST亚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所有人、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