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3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诉讼事项一: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诉讼事项二: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诉讼事项一:亚联发展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作为原告。
(2)诉讼事项二:亚联发展作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
(1)诉讼事项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9,123,12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2)诉讼事项二:涉案金额为项目验收延迟违约金 12,000,000.00 元、因项目验收延迟给亚联发展造成的直接损失 3,585,391.88 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亚联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发出的通知,因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南京凌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南阳方枣高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方枣”)。南京凌云收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唐河县法院”)发出的《传票》【(2026)豫 1328 民初 2420 号】。
(二)诉讼事项二:因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亚联发展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北京国安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科技”),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粤 0305 民初 45352 号】,并支付完毕诉讼费用。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方枣高速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南京凌云支付尚欠工程款 19,123,123.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南京凌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 LPR 计算,自各期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调解或判令南阳方枣在方唐高速中铁九局承建部分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南京凌云与被告中铁九局方唐高速 FTTZHHR-3
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分别于 2024 年 7 月、10 月签订《机电 2
标工程》(合同编号:FTGS-2024-ZY-003)及《机电 1 标工程》(合同编号:FTGS-2024-ZY-005),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38,972,135.17 元。南京凌云已依约完
成全部施工义务且工程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检测通过并交付使用。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被告中铁九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付款比例约为 51.12%,远未达
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比例,已构成严重违约。虽经多次催告仍拖延付款,并提出将剩余工程款分多期至 2028 年付清的方案。南京凌云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方案。南京凌云认为被告中铁九局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唐河县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19,123,123.00 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因被告南阳方枣尚欠付被告中铁九局工程款,南京凌云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南京凌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事项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国安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国安科技因其提供的通信设备及服务有缺陷导致项目验收时间延迟对亚联发展构成违约,判令国安科技向亚联发展承担项目验收延迟违约金 12,000,000.00 元;(2)判令国安科技向亚联发展赔偿项目验收延迟造成的直接损失 3,585,391.88 元;(3)判令国安科技对本案合同中的通信设备
质保期延长 24 个月,即质保期延长至 2027 年 8 月 15 日;(4)判令国安科技承
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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